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秩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衡性原则。保证学校财务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三)平等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四)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四条 明确职责权限,做到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各种票据的财务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收费票据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稽核、二级核算单位管理。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记账岗、出纳岗、收费出纳等岗位。
第六条 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编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复核人员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并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应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收付业务;熟悉银行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用、开具并核对支票及其它银行收付票据。
第九条 领款人不得为审核人、复核人、现金出纳及银行出纳中的任何一人,同时上述人员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条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一)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二)开出支票必须按照正确的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票据开出单位名称相符;
(三)当日业务结束,应核对当日开出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登记、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出纳员根据每天使用情况,核对现金收付发生额,保证当日帐实相符,超出限额部分存入银行。
(二)每日业务终结,出纳与复核人员打印现金收付表及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出纳员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复核人员经复核无误后方可确认交易,金额较大的提交主管人员审核通过。
(二)出纳每日日终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分别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网银科目资金日报表交给复核岗位人员审查。
第十三条 指定专人(非出纳人员)进行银行对账;每月每个银行账户都要编制对应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调节表上的四项未达账应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
第十四条 印鉴管理。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妥善保管。
收费票据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财务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复核人员要核对金额并加盖科室公章。
第十七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接、填写是否正确,并且核查票据存根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审核并签字盖章,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管理按有关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专人负责财务系统的维护及财务信息数据的管理,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变动。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二十条 复核人员每月应对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有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必须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收费数据维护。数据维护人员凭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修改数据,学生数据变动必须由操作和复核两名数据维护人员分别完成。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费系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由收费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不得人为通过账务系统直接制单。
会计稽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计稽核是财务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
(三)审核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稽核方法。
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在200万元以上的大额业务和特殊
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会计业务指的是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利用抽样方法,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
于10%;
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分析性复核;
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错的会计业务。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