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阜高专校字[201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委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在出差前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并经审批后方可出差。副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公务出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开会由校长审批;时间短(三天以内)、任务急的省内公务出差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交 通 工 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经批准)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标准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4、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2、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在省财政厅发布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省内住宿费每人每天按200元左右标准执行,校干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外省住宿费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4、到阜蒙县(不含县城)和彰武县出差的人员,一般应当日往返。确实不能当日往返的,经批准后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3、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4、到阜蒙县(不含县城)、彰武县出差,伙食补助按餐报销,标准为: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教职工到外市出差,且未使用公务车辆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教职工到市属各县出差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六条 与会、培训等差旅费
1、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收取会务费(会议费)的会议,与会人员不再享受会议期间的任何补助。
2、教职工外出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学习、培训期间食宿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学校不予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内按出发日、返回日两天据实报销。
3、实习指导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见习、实习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在不超过标准的情况下据实报销。
4、到市属各县见习、实习发生的费用根据情况据实报销。
5、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条 出差的车辆使用
1、无特殊情况学校不派公务用车出差,需学校派车出差的须经校长批准。
2、由学校派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同行人员(含司乘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车出差部门统一报销,不得重复。
3、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私车公用,需先报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出差。使用私家车出行,安全责任自负,相关费用经特殊研究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报销管理
1、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并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发票未注明的住宿天数的,需提交住宿费结算清单。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我市有关文件执行。
4、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的会议通知等。
5、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必须连同差旅费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6、执行《办法》的补助包干后,公交车费、出租车费、餐费等费用不得另外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7、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相关问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3月26日
附件:《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申请人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 ___ 目 的 地:__________________ 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返回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差同行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分管领导 (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校 长 (签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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