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财政局部门、物价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审批制度。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收费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收费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同时附上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核准后,协助收费立项申请单位到收费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对任何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均不得在未获审批情况下自行收费。
第九条 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组织的收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短期内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收费,应在收费实施前一周落实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做好人员及相关安排。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的文件的规定,严禁各收费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替其他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充分提高对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财务处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并及时发放至各系部,及时将所收取的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3)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存档、核销等。
(4)及时向学生部门及各相关系部、学校领导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2、学生处
(1)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2)协助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交财务处及执行。
(4)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5)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根据计财处提供的完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6)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3、招生管理部门
(1)招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之前,应与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
(2)招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所属专业等相关信息。
4、各系部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及时缴费求学的责任感。
(2)各系部须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收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批。
(5)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6)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二、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校配发的银行卡,财务处将利用银行代扣功能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费、住宿费,并将学生缴费情况清单及缴费收据发放至各系部。
2、没有划扣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应到财务处交费。
3、成人教育学生根据成教部、电大部安排的集中收费时间缴费。
三、退学退费
1、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自愿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需办理退费的,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第一学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退款。
2、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3、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4、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收费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办理部分或全部缓交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后报学生处,经批准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计财处。
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2、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住宿费。
3、孤儿学生按有关政策免除学费。
五、奖励与处罚
为了保证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学校将对收费工作完成好的系部、班级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对收费工作组织不力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2、学校为已毕业(肄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3、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为学生提供的课余计算机上网服务、体育场馆和娱乐设施服务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向社会提供各类场馆及大型教学仪器设施有偿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4、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主要有:
1、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的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费用。
2、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按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
3、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军训服装,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4、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订购,不得营利。
5、学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
第五章 收费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