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的政策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提升专业对接产业发展要求,全面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咨询和评议机构,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人才培养标准评价的重要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了有利于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设立学校、教学单位(系部)两级专委会。前者称为一级专委会,后者称为二级专委会。
第四条 一级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15~20人组成。委员名单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确定。常务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二级专委会按教学单位(或相近专业)设置,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校内专任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各1人)、秘书各1人,委员10~12人。委员名单由各教学单位遴选推荐,报请教学校长批准。常务工作机构设在各教学单位。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投入,以保证两级专委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委员任职资格与任期
第七条 一级专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且学术水平高的教师、行业技术专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原则上必须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二级专委会由系部主任(专业带头人)任主任委员、专业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各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等。其中,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九条 各级专委会委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因特殊情况,个别委员可在任期内做出必要调整。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条 一级专委会的职责:
1.负责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学校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订学校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3.负责学校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
4.负责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5.负责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审批。
6.负责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的审定。
7.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含校级提升办学层次专业、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重点扶持专业等)、省级示范建设专业及其它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与管理。
8.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制订审议,建设在“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模式下的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方案的论证和组织实施指导工作。
9.负责各专业实训条件建设项目(含重点项目、财政专项支持项目以及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的方案审批,督促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10.负责专业建设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和审定。
第十一条 二级专委会的职责:
1.负责做好一级专委会组成人员中行业省级以上技术专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
2.负责做好校企合作企业的遴选和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工作,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立校企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3.适应专业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负责做好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的遴选、聘任和联络服务工作。
4.负责新增设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
5.负责专业实训条件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6.负责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及时掌握了解行业企业对专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调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学生就业创业情况等动态信息的调研跟踪与意见建议反馈。
8.负责组织专业教师到校企合作企业、顶岗实习单位等机构开展下企业锻炼和实习指导。
9.负责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论证与编制工作,完成有关专业改革方案的编制、修订与组织实施工作。
10.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2-3次不同形式的全体委员会议(不低于1次的校内集中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因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或扩大参会人员范围。(二级专委会的召开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主要议题、会议组织筹备情况以及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形成具体请示报告提交一级专委会秘书长。)
第十三条 各级专委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共同讨论制定,由全体委员分工实施。各级专委会的秘书长负责本级专委会的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专委会的工作接受一级专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专委会委员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专委会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对应专业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申报与实施,合作承担技术开发或应用项目,优先挑选顶岗实习学生和毕业生。
第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借助学校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在尊重校外委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学校客座教授或专业兼职教师,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参与相关工作,学校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属专委会,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原《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期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