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一、高等学校根本制度

1.1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市属专科院校,始建于1958年,原为阜新师范专科学校,19934月更名为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按照省、市政府地方院校调整的有关指示精神,自1999年至2014年,阜新师范学校、阜新市职工大学、阜新市财贸学校、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阜新分校、阜新公路学校相继并入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缩写为阜新高专;英文名称为Fuxin Higher Training College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6号,门户网站为http://www.fxgz.com.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和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升内涵、创新特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名师、名专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努力办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省内外知名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规自主招收学生。专业设置主要涵盖“理工、文化产业、现代服务、现代农业、教师教育”等专业领域。

第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以高职专科层次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探索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同时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对党委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党委会行使。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对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行使对学术活动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治学。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经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占多数。委员会任期五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未通过审议的,不能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保障民主办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其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高职专业设置办法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学校自主设置二级系(部)或学术研究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及相应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每个系(部)设系主任1人,党总支(支部)书记1人,副职若干。

第二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接受监督。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工作,支持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是各系(部)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系(部)重大事项,各系(部)建立相应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确定其职责和干部配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发展改革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等教辅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总务处等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机构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部门机构负责人主要实行聘任制。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出现严重失误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校依法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全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十三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学校的考核与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获得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校纪校规,养成积极健康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财政拨款,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阜新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优秀教师;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一流的教学服务;

(四)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实行校务公开;

(八)提高学校综合声誉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合作,争取多种形式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学校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经验,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推进校际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校友会是校友和学校联系的纽带,校友资源充分整合的平台,为校友提供后续服务的窗口。校友是在铁岭师专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外聘的专家、学者等,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砺能”。“修德”即修养德行、行善积德之义,“砺能”即培养能力、磨练技能之义。以“修德”为校训,教师要做到以敬业为根、以师德为魂,为人师表,着力培养一代新人;学生要以修德为根、以志向为魂,不断进取,努力成为有用之才。以“砺能”为校训,就是要求全体师生勇于实践、不断磨练、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在提高自己综合素质的同时,主动参加各种技能和能力的训练环节,成长为德能兼备的职业技能人才。

第五十二条学校校徽图案是“F”和 “G”两个字母的变型,是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的简称“阜高”的汉语拼音缩写,从外型上看,是飞翔之鸟和伸开的手掌两种图形的组合,赋予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鸟儿的形象,似鲲鹏展翅,象征羽翼丰满的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在知识的天空中自由翱翔;二是伸开的手掌,其展开的五指象征高职学生应掌握的职业技能,体现了高等职业学校的突出特点。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阜新市教育局核准,省教育厅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需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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