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阜高专党发[2017]3

中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施行。

中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320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讨论决定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学校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听取学校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学校向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推荐的代表或委员人选;讨论决定学校向各级工会、团代会、妇代会推荐的代表人选;讨论决定学校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十)听取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研究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统战、老干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上级党委规定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重大事项议题,会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议定的问题以及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

第六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1.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也可授权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安排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政策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党委会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九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每次召开党委会的议程、时间、地点,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各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做出的决定一般应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和相关汇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方式,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的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一般情况下对意见基本一致的议题,进行口头表决;对经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予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主持人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情况,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六条 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决定有关学术工作的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1. 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将决议的办理情况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会。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和党支部。

  1.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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