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制定了《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财教规[2021]3号)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从事相关项目研究的同志按照此《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相关项目资金,完成相应课题。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

                                                                             2022103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文件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辽财教规〔2021〕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制定了《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下称“项目资金”)由省财政资金安排,项目包括: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的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省社科联批准立项的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支出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研究单位(下称“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 万元(含)以下间接费不设比例限制,可全部作为间接费使用;2 万元至 10 万元(含)间接费占比不超过 50%(间接费不足 2 万元,可按 2 万元核定);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的间接费占比不超过 40%;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间接费占比不超过 30%;超过 50 万元的间接费占比不超过 20%。主管部门原则上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加大对项目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审核、执行与决算

第八条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项目资金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单位的,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对合作单位资质、项目合作任务进行详细说明,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在项目资金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责任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相关费用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责任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以及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加强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强化项目结果应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机制,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项目组成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资金除涉密外应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包括基金各项目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 年 4 月 1 日印发的《辽宁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3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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