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专科(高职)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或通过其它方式(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前按照国家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学校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至该生退役后2年;该生未经部队批准,擅自离开部队的,学校不再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学校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在入学健康体检中,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需进行治疗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学校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新生确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学校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校符合前述条款条件时,学校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需在前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前向学校递交书面入学申请书。经学校对该生入学条件审查合格后,学校为该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逾期前款期限新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该新生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相关手续等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该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该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该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该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通过徇私舞弊方式达到入学目的等情形的,学校确定为该生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该生和相应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该生进行诊断,医疗机构认为该生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该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选择考核方式,要以考核学生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查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情况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出具学生成绩唯一合法部门;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档案,及相应的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完成所修课程,可以顺利升级;若学生每学期未完成所修课程,并累计每学年未修完所学课程八门(含)以上的,学校应对该生予以降级处理。

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如存在作弊等行为的,该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并应视该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程度,给予该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违反前述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校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学校可以给予该生对该门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对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给予补考机会。同时教务处对高职学生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对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教务处应给予该生降级处理,并将该生编入下个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的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所占本门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部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后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的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

第二十条 教师需将学生成绩全部录入学校教学管理平台,同时提交纸版成绩单一式三份,由本门课程任课教师、系部主任签字后,教务处、学生所在部系、班主任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不得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应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到场,核查程序需前述四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进行。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特殊情况下经由前述在场核查的四人决定是否更改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学生日常思想品德状况记入学籍操行评语。学生成绩评定由两个方面组成,理论考核和平时行为考核,任何一方面考核不合格者,该生该门成绩视为不合格。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学生该学期思想政治课成绩记为不及。该课程不列入下一个学期的补考范畴,毕业前给予不合格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记入留降级科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外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体育课不列入下一学期初补考范畴,毕业前给予不合格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学期考试资格。

(一)该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但可参加下学期补考);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二分之一(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二)该生实习(实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实习(实验)课时四分之一;

(三)该生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完成量不足三分之二者或有抄袭等不合要求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2天前向所在系部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论处。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必须在考前持校医务室证明或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向所在系部主任请假,未经请假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安排组织者申请缓考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考试作弊者,不允许正常补考,其成绩记为无效,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学校按照如下规定予以相应处理:一般作弊,成绩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该生纪律处分;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等情节严重者,该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同时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所在系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核实,该生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和转入系部同意,准许该生转专业;该生确实不能在本校学习的,经其他高等学校同意,该生可转入其他高校学习;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该生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部推荐,经学校和转入系部进行专业考核合格后,准许该生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学生意愿。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超过一年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四)学校认定专业之间不宜互转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学生申请在市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该生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报本市教育局职成教科批准,本校方可按规定为该生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区)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同此,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办理手续,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办理。学校在转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完毕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欲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部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学校相关网页上公示。

(二)新生欲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本校学生转专业、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后的学生学业要求如下:

(一)本校学生转专业、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后,该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成绩),方可毕业;

(二)转校或转专业以前已取得成绩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成绩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校或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成绩可记为已取得的选修课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校更换专业的,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二年级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部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

第四节 补 考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按三年制和五年制安排教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思政课、体育课除外),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后仍旧有不及格科目的,学校于毕业前再给予该类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但思政课、体育课只有毕业前的一次补考机会,不通过不予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集中进行,各系部、各年级的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实施,不经教务处安排的补考一律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一)考试作弊、旷考、不交卷的;

(二)不具备考试资格的;

(三)干扰老师阅卷、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

毕业前补考不通过者,学校不予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补考时作弊、旷考、不交卷者,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学校不予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三年内(五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者发毕业证书。修完学制内全部课程,毕业前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学校只能向该生发放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经本人书面申请,翌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成绩全部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予以收回。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含休学年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3年;休学超过3年的学生,学校不予保留学籍。学校应简化休学创业的学生的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休学创业,由学生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创业情况属实的;

(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由其所在系部审核情况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书面证明;

(三)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校 部门予以审核,情况属实的;

(四)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休学,由所在系部审核情况并向校 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系部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书面休学申请,附有关证明,并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主管书记、主任签署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并由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个人承担;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在学期中途休学或复学,否则学校不予受理休学、复学申请。

第四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该生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直至其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限届满前一周之内该生应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系部复查合格后,向学生处、教务处提交《复学审批表》,经所在系部主管书记、主任签署同意后,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学生处、教务处均审批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出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终结诊断,该生复学前应当经本校医院诊断符合复学身体条件的,向所在系部提供复学诊断书,能够证明该生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视其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原考试成绩依然有效,记入总成绩;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和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复查合格通过,予以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复学资格;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按照违纪处分办法开除学籍。

(五)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给予该生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超过8门(含8门)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本人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系部提出署名书面申请,并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退学申请表》,由主管系部的书记、主任签署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档案、户籍证明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者通知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妥善处理;

(二)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退学时,要交纳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交清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三年至五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可在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重考。对合格后办理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校对学生社团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社团下一学期不准再开展活动。对未予登记或年检不合格但仍组织学生活动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学习标兵”、“守纪榜样”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按不同程度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有权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权确定推荐国家(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的候选人名单。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表彰和奖励人员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方式设置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期限届满后,学生本人可向学生处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材料,按学校规定程序对受处分学生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积极性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未按期离校的,学校有权将其视为校外人员,采取相应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学生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向申诉人予以答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对申诉人的有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学校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向学校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人请求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其放弃申诉、接受相应处理处分结果,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中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

第九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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