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加强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和良好校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观能动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住宿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禁止到学生公寓以外的其它地方住宿,对到校外租房及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家住阜新市内或市内有亲属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走读。


第三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实习离校、毕业前必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者,将视为自动退寝,寝室费不退,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房间、床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床位或房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管理部门的调整,住宿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有系部同意并盖章的调寝申请,待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动,住宿期间,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检查、帮助、教育,对于违反规定者,依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住宿生不得私自将外来客人带入楼内,来客必须在门卫登记,会客截止时间为17:00。严禁进入异性寝室,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留宿非本寝室同性人员,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留宿异性者和被留宿的异性,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寝室内的学校备品,入住时由寝室长验收签字,学生不准拆毁和丢弃寝室内学校备品,如有丢失、损坏要按价赔偿,并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寝室照明设备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由公寓专职维修人员维修,严禁私自接电、安灯,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遵守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及公寓用电管理规定,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在寝室内严禁存放及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杯、电炒锅、热得快、电饭煲、电水壶、电暖气、电吹风、电热宝、卷发器等功率超过200瓦及以上容易引起火灾的违章电器;严禁私自拆卸寝室灯具,乱接电线;严禁破坏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等。


第九条  寝室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罐、打火机等明火用具及蜡烛等明火照明用品,严禁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带进公寓楼,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纸张、杂物,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因个人原因引起重大事故者,将移送至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不准在寝室内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盗、流氓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送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寝室内不得出现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及楼道内喧哗、大声放音响,不准从事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禁止在走廊聊天、打电话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寝室内不准养宠物。对违反规定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因此给同学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款赔偿。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保管好寝室钥匙,不得外借或随意放置。离开房间时务必关好门、窗,防止物品丢失;学生发现有危及宿舍安全的现象及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推销商品及散发传单、张贴广告等,以免影响公寓安全秩序、卫生环境及他人休息。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及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当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努力使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寝室时随手关灯,洗漱完毕随手关闭水龙头。


第十九条  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值班电话,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归宿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并开具住宿专用假条。晚归者要出示学生证,需向公寓值班人员说明理由并主动接受检查后登记。对无正当理由晚归宿或不归宿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替寝者及被替寝者,予以记过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采取非正常手段和渠道于封楼期间私自进出公寓,对违反者,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公寓内的厕所、水房、楼梯的环境卫生平时由学校清洁工人统一清扫,室内的环境卫生,由该寝室住宿生轮流值日清扫。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严禁往走廊或窗外等公共区域泼水,乱扔脏物,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寝室卫生规定及学生公寓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每日晨检认真整理寝室内务卫生,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表扬外,酌情给予奖励:


1.凡经检查卫生成绩全月都为优且无违纪现象的寝室;


2.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3.在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寓安全纪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被评为明星寝室、文明寝室的集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每位同学都要服从寝室长和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舍务部学生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制发的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对各寝室的环境卫生、组织纪律、治安保卫、建筑设施等项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结果如实记录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门卫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严于职守,及时关好门窗,维护好楼内治安保卫工作,认真做好来客的问询登记。对违纪的学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对于违反岗位职责的给予清退。


第二十六条  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学生公寓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平时检查结果,每学年进行一次明星、文明寝室评选活动。被评为明星、文明寝室的寝室及寝室长学校给予表奖,并作为评选先进班级及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返回首页 | 2024年单独招生专栏 通知公告 | 信息公开 | 智慧校园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