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缺课原因调查制度

学校为掌握学生因病缺课的原因、程度、规律,以便采取得力措施,尽可能减少因病缺课对教学的影响,保障教学与其它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全校所有学生凡因伤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正常活动而需请病假者,须到学校卫生所接受医生诊察后确定。对确需给假者,由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任何其他人员无权批准学生病假。任何其它部门开具的病情证明不能作为批准病假的依据。

二、医生为学生开具的因病缺课证明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作为请假依据,另一份集中保管,作为学期或学年统计总的因病缺课率和进行缺课原因分析的依据。

三、对各种伤病造成的对教学及其相关活动的影响,学校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分析,找出我校在教学卫生、环境卫生、体育卫生、食品卫生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律性,拿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并以之作为领导掌握情况、各部门改进工作、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教育的第一手资料。

四、各系(部、院)领导、秘书、班主任有义务协助学校卫生机构进行学生因病缺课原因调查,提供学生出缺勤的真实情况。学校针对学生缺课原因提出的改进措施,各系(部、院)有责任采纳与落实到教学与管理工作中。

五、对学生因病缺课原因的调查工作应作为学校卫生机构的一项常规工作,体现到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当中,并作为学校考核学校卫生机构工作的一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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