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保证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必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形式。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方式设置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可酌情处理,视学生表现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所缴当年学费、宿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9)对偷窃、诈骗、冒领、盗用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作案两次或案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组织赌博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含50学时)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90学时(含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煽动、组织、策划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考试期间有两次(含两次)以上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于留校察看处分;

1)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进行传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偷窃、诈骗、冒领、盗用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案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重犯,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但事实清楚,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凡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害或以上者,责成肇事者赔偿医疗等费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的轻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纠集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寻衅滋事、校园霸凌殴打他人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在互联网上传播黄色信息和不雅视频的,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严禁学生酗酒滋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凡有以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4)每学期累计旷课40(包括40学时)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非住宿学生进入寝室楼,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带入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

16)组织策划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用电器(电炉、热的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1)凡是在传染病防控和各种灾害(如:地震、水灾、火灾等)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和配合学校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不论以任何形式或用具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5)转手倒卖、使用来历不明的赃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有违纪行为者,视其错误事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者其他证件、奖项、钱款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假条,给予记过处分;

9)将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已有或予以挪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有违纪行为者,视其错误事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利用网络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形象和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和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13)凡参与打架,一律给予记过处分;两人以上共同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记过以上处分;欺骗、侮辱、顶撞管理(值班)人员,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在学校组织的考试过程中作弊,除该门成绩作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给予记过处分,考试协同作弊,与考试作弊同等处分

15)每学期旷课累计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16)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用电器(电炉、热的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17)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9)私自漏宿、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品给予记过处分

20)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1)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参加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于挑起事端,造成他人打架,虽没有直接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每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非住宿学生进入寝室楼,私自带入、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的,对留宿人和被留宿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每学期旷课16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经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批准,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由各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部系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处务会审核,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

第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申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处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提供处分期间表现材料,系、部书记签字,并由学生处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应当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果,需要改动的,由学生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退还学费,不给学生办理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学生自开除之日起,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附件1: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视其在校期间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28日起实施。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法务人员、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申诉委员会下设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决定申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方式,参照《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的条款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诉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要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自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和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以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到会,也可以书面材料进行申诉,不再提供书面申诉的,以申诉申请书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生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并形成复查决定书。不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处分决定权限提交相关部门按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因故确实需要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送达程序,参照《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未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前,以申请书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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