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及依据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助学金的评比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辽宁省《关于调整高等教育 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阜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阜教〔2009〕90号)、《阜新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阜科发〔2019〕22号)、辽财教规〔2023〕8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等精神及要求,特制定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及分工

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国防教育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学生处负责组织各院系审核资助学生人数、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方案,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会同财务处监督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防教育办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服兵役学生国家助学金审核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助学金精准发放,加强资金管理。

第三条 助学金申报对象

助学金申报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审原则

(一)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依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同一学年内,学生仅能享受一个档次助学金,不得重复获得。

第五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

机构层级

组成人员

职责

 

校级资助

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干

监管:纪委书记

成员: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书记

审议助学金重要事项

制定审核办法

审批受助名单

学生

资助审核小组

组长:学生处处长

副组长:国防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

组员:资助干事、国防办干事

组织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

院系资助评审小组

组长:院系书记

副组长:系主任、资助 / 征兵导员          

组员:系辅导员、班主任

负责本院系助学金申请与初评

班级资助初审小组

组长:辅导员 / 班主任

副组长:团支书、班长

组员:全体班级干部

负责班级助学金申报初审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科生助学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生;

2、受助比例:按国家核定在校生受助比例分配;

3、资助标准:一等4800元/年,二等3150元/年;(辽财教〔2024〕256号)。

(二)服兵役学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体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2、资助标准:3700元/年(辽财教〔2024〕256号)。

(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2、资助标准:按实际缴纳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取高者)执行,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辽财教〔2023〕8号),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四)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资助。

贷款额度: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1、利息补贴: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风险补偿: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比例适时调整(辽财教〔2023〕8号)。

(五)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

2、资助内容: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辽财教〔2023〕8号)。

第七条 中职助学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中职免学费对象及标准

1、资助对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学生;

2、资助标准:按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辽财教〔2023〕8号)。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1、资助对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辽财教〔2023〕8号、辽财教〔2024〕256号)。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八条 认定范围

(一)认定目的: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分配资助资源;

(二)适用范围: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十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收入、财产、债务;

(二)特殊群体因素:低保、特困供养、孤残、烈士子女等、是否为建档立卡;

(三)地区经济水平:校园地/生源地低保标准、学校收费标准;

(四)突发状况: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件;

(五)学生消费:消费金额与结构合理性;

(六)其他:家庭负担、劳动力状况。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分两档)


档次

包含类型

认定依据

 

特别困难

1、城乡特困供养(含孤儿);2、建档立卡;

3、低保家庭;4、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烈士子女

需提供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权威证件

一般困难

1、低保边缘户;2、家庭受灾/重大疾病致困;    3、其他特殊困难

需提供单亲、重大疾病、灾害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不认定情形

(一)购买非学习类高档电子产品、奢侈品;

(二)节假日频繁旅游;

(三)校外租房或常出入餐厅、歌厅等消费场所;

(四)家庭因建房、购房、经商致困;

(五)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每学年1次,学期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新生录取时附资助政策简介及认定表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院系认定小组结合学生消费及家庭情况评议,划分困难档次;

(四)院系审核:院系评审小组审核评议结果,确定困难档次后报学生处;

(五)学校认定:学生处通过家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复核;

(六)结果公示: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5个工作日(不泄露隐私);

(七)建档备案:学生处统一建档,录入全国资助系统,材料定期存档。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

(一)复查:学生处每学年组织资格复查,不定期核实;

(二)诚信要求: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若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金,记入诚信档案;

(三)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四章 资金来源

资金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 服兵役学生资助、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省以上与市级财政分档分担,阜新属第三档,省以上财政负担90%(辽财教规〔2023〕8号);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省以上与市级财政分档分担,按每生每年2300元测算,财政补助学校因免学费减少的收入(辽财教规〔2023〕8号)。

第十八条 服兵役学生资助资金拨付:省级财政按中央资金规模拨付省教育厅,再据实拨付高校,每年按中央要求清算。

第十九条 孤儿学生免学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教规〔2023〕8号)。


第五章 助学金的类型、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十条 助学金类型

(一)高等教育类:国家助学金、学校各类助学金(临时、返乡、走访、孤儿、残疾、勤工助学、校长奖助学金);

(二)中等职业教育类:国家助学金;

(三)服兵役类: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校、勤奋学习、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具体资助类型及标准

(一)国家出资设立的助学金

1、高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生;

2)标准:一等4800元/年,二等3150元/年(辽财教〔2024〕256号)。

3)一等获得类型为特别困难类型:城乡特困供养家子女(含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4)二等获得类型为一般困难类型: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家庭遭遇各种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缺失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类型困难学生,主要是应对特殊情况出现的贫困问题。

2、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中职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标准:2300元/生/年(辽财教〔2024〕256号)。

3、应征入伍及退伍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2)标准:3700元/生/年;

3)申请材料:入伍通知书、退役证、申请表。

(二)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金

1、重大事故及自然灾害临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或突发事故(重大意外、疾病)致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2)标准:分四档(轻度1000元、中度2000元、重度3000元、特别严重5000元),一次性发放;

3)标准界定:按照当地城市街道、乡镇开具损失证明为准。

4)申请流程:学生在收到通知3日内提交材料(申请表、受灾照片、医疗/事故证明)→院系审核→学校审批。

2、特困学生返乡助学金

1)资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孤残、烈士子女、建档立卡;

2)标准:省内200元/生,省外500元/生,每年7月一次性发放;

3、假期走访助学金

1)资助对象:认定的困难学生、家庭突发变故学生;

2)标准:500元/生/学期,一次性发放;

3)走访安排:寒暑假期间,由辅导员、教师组成2人以上小组实地走访,核实家庭情况并宣传资助政策。

4、孤儿学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孤儿学生;

2)标准:2000元/生/年;

3)申请材料:申请表、孤儿证复印件(或父母死亡证明)。

5、残疾学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2)标准:2000元/生/年;

3)申请材料:申请表、残疾人证复印件。

6、校长奖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2)标准:5000元/生/年,每年奖励不超过40人;

3)校长奖学金以学生个人(集体)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校长奖学金学业成绩在上一学年度考试科目平均分须在本系同年级全体学生排名中占前百分之六十,各科成绩必须为及格以上。

4)评审流程:院系民主推荐→学生处组织评审→校资助小组审批。

7、勤工助学助学金

1)岗位类型:固定岗位(持续1学期以上,月酬45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不低于15元/小时);

2)设岗原则:①以教学、科研、行政助理及公共服务为主;②不得占用正常学习时间;

3)校内管理:校内用人部门需向学生处申请,由学生处统一安排,由使用部门进行考核,每月须上报考勤和工作量,由学生处统一支付给学生薪酬;

4)取消资格情形:纪律处分期内、2门以上考试不及格、擅自离岗、考核不合格、奢侈消费、弄虚作假、发表不当言论。

 

第六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时间每学年初(9月)集中申请和评审,依据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

第二十四条 评审要求: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审信息,学生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自愿申报(不申报视为放弃);

(二)院系结合学生材料综合评审、公示;

(三)院系将公示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生处按办法备案或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学校类助学金报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报辽宁省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放方式:财务处按公示结果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务制度,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取消资助资格情形(院系核实后报学生处备案):

(一)因违法被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发表对学校不当言论对学校造成影响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要求的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助学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资助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 

1、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审批表

4、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审批表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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