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奖学金的评比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积极作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阜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阜教〔2009〕90号)《阜新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阜科发〔2019〕22号)辽财教规〔2023〕8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及分工
学生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学生处负责组织各院系审核奖学金资助学生人数、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方案,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会同财务处监督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
2、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精准发放,加强资金管理。
第三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奖学金面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依据财科教〔2019〕19号)。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财科教 〔2019〕19号)。
第四条 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同一学年内,学生仅能享受一个档次奖学金,不得重复获得。
第五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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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层级 |
组成人员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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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奖学金领导小组 |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干 监管:纪委 成员: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及各院系书记 |
审议奖学金重要事项;制定审核办法;审批受助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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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奖学金审核小组 |
组长:学生处处长 副组长:学生处副处长 组员:学工干事 |
组织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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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 |
组长:院系书记 副组长:系主任 组员:系辅导员、班主任 |
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申请与初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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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奖学金初审小组 |
组长:辅导员 / 班主任 副组长:团支书、班长 组员:全体班级干部 |
负责班级奖学金 申报初审 |
1、获得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获奖名额: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3、奖学金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依据辽财教〔2024〕256号)。
1、获得对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获得比例:资助范围约为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
3、奖学金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依据辽财教〔2024〕256号)。
1、获得对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获得比例:资助范围约为在校生总数的3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5%、二等奖学金占10%、三等奖学金占15%。
3、奖学金标准: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8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勤奋学习、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4、诚实守信,积极上进,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
6、已完成学费缴纳及学籍注册。
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所有参评学生成绩均在60分以上。
每学年初(9月)集中申请和评审,依据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
奖学金评比严格按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1、学校发布评审信息,学生自愿申报(不申报视为放弃)。
2、各院系根据学生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认定、评审并公示。
3、院系将公示结果提交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领导小组评审。
4、学生处按评比办法备案或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学校类奖学金报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奖学金报辽宁省资助中心备案。
5、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发放。
财务处根据公示结果,将各类奖学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同时将发放回执交学生处复核。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务制度,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取消其奖学金发放资格。
1、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
2、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弄虚作假的。
4、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审要求的。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从学习成绩、日常活动等六个方面考核并形成总分,励志奖学金根据各院系贫困生数按比例分配指标,在此基础上从学习成绩等六个方面考核并形成总分。
1、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度考试科目平均分须在本系同年级全体学生排名中占前10%;排名10%-1% 者分别加3-30分。
2、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上一学年度考试科目平均分须在本系同年级全体学生排名中占前50%;排名50%-10% 者分别加1-50分。
3、校内奖学金(奖励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品学兼优的学生)。
(1)一等奖学金:必修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5%)。
(2)二等奖学金:必修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必修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15%)。
(4)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进入顶岗实习后评比优秀实习生,不再评定奖学金。
(5)各等级之间不能兼得;上一等级空缺时可移至下一等级,但30%总比例不得突破;比例仍不能完成时不可再补;学习成绩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学生综合测评顺序依次递补。
1、荣誉加分
(1)国家级:综合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每项加12分,单项荣誉(学习标兵、书画新秀等)每项加10分。
(2)省级:综合荣誉每项加10分,单项荣誉每项加8分。
(3)市级:综合荣誉每项加8分,单项荣誉每项加6分。
(4)校级:综合荣誉每项加6分,单项荣誉每项加4分。
2、比赛奖励加分(含职业技能大赛、文体比赛等;优秀奖等其他奖励按三等奖加分)
(1)国家级:一等奖加12分,二等奖加10 分,三等奖加 8分。
(2)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3)市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
(4)校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3、第二课堂与社团活动:参加学校专业第二课堂和社团活动,完成一个周期学习实践且合格,经专业教研室、系内及社团推荐,教务处和团委审核盖章者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4、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利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及专业实习,提供佐证材料并经专业教研室、辅导员确认及系内审核通过者加1分;同一类别、同一单位仅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5、备注:学生所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内奖学金)本身不作为荣誉项参与评审加分。
1、国家级
(1)综合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8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7分,普通同学每项加6分。
(2)单项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7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6分,普通同学每项加5分。
2、省级
(1)综合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7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6分,普通同学每项加5分。
(2)单项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 6 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5分,普通同学每项加4分。
3、市级
(1)综合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6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5分,普通同学每项加4分。
(2)单项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5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4分,普通同学每项加3分。
4、校级
(1)综合。
(2)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5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4分,普通同学每项加3分。
(3)单项集体荣誉及奖励:班长、团支书每项加 4 分,其他班委会成员每项加3分,普通同学每项加2分。
在班级内开展民主测评,需保证班级测评人数(病、事假不超过2人),按合格率加分。
1、合格率100%-96%:加10分。
2、合格率95%-91%:加9分。
3、合格率90%-86%:加8分。
4、合格率85%-81%:加7分。
5、合格率80%-76%:加6分。
6、合格率75%-71%:加5分。
7、合格率70%-66%:加4分。
8、合格率65%-61%:加3分。
9、合格率60%-56%:加2分。
10、合格率55%-51%:加1分。
11、合格率50% 以下:取消参评资格。
参评学生受任何一级处分,均取消评比资格。
1、每位评委打分满分2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入成绩。
2、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系本班学生时,该系该班评委不参与打分。
1、荣誉称号认定颁发单位一般为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辽宁省教育厅、阜新市教育局、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等)。
2、各类协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联盟等单独颁发的荣誉称号,在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中按以下认定:
(1)学校统一组织或推荐参加的竞赛活动,学生获得的成绩按 “各级比赛奖励加分表” 降一级加分;
(2)非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学生获得的荣誉证书按社会实践类加分,同一类别仅加1分,社会实践加分最高不超过3 分。
各项荣誉、比赛成绩须为上一学年内取得;无明确时间节点的荣誉证书,须附带发证机构出具的时间节点证明,如无法提供,对各项荣誉赋分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奖学金评审。
本办法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